“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一些国家对我国采取了限制措施,一国的措施可能蔓延到多个国家,从而对我国贸易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在2月26日举办的首期中国贸促会疫情防控涉外法律风险防范线上培训班上,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表示,战胜疫情的关键是把自身事情做好。企业克服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就像患者战胜病毒一样,根本在于提高自身免疫力。
为应对突发新冠肺炎疫情,解决外向型企业在原材料供应、生产、运输等环节所受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履约风险和法律问题,帮助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提高“免疫力”,由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主办,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培训中心和广东省贸促会共同承办了首期中国贸促会疫情防控涉外法律风险防范线上培训班。
此次培训是在疫情期间创新法律服务手段,针对近期企业集中反馈的在生产和贸易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服务需求诉求,及时举办的“互联网+”培训活动,旨在指导企业妥善应对因疫情产生的突发贸易法律问题,帮助企业尽可能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刘超表示,当前形势下,广大外向型企业面临较大压力。130多个国家由于疫情对中国企业采取了限制措施,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产生了极大影响。中国贸促会第一时间对企业复工复产、海外经营面临的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援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法律服务手段,解答了数万个法律相关问题,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国际社会对中国工商界在此次抗击疫情中所做的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此次培训班因时制宜,采取了较为新颖的培训方式,更全面、集中、具体解答企业所遇到的突出法律问题。希望贸促系统法律界同仁形成合力,为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把失去的时间抢回来,使企业可以更快地投入到复工复产中,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广东省贸促会副会长邱招贤表示,广东省贸促会在中国贸促会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优势,通过设立商事法律认证“绿色通道”、搭建涉外商事法律支援平台、发布《外贸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违约的法律对策及不可抗力案例指南》三大有效举措,与企业并肩战“疫”,共克时艰。
会上,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及涉外业务负责人朱华芳介绍了新冠肺炎对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影响。关于企业普遍关心的不可抗力问题,朱华芳强调,在个案中判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应结合当事人预期、疫情过程加以考察。一般来说,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没有过错;受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合同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针对当前国际贸易热点问题,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东辉向企业介绍了欧盟反倾销调查的新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欧盟专门发布市场扭曲报告,来假定中国是一个市场扭曲国家。二是欧盟反倾销法增设了预披露义务。三是在计算损害幅度的时候,目标利润变高。四是将完成整个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期限由立案后15个月缩短至立案后14个月。
傅东辉还指出,针对欧盟对我国采取的单边规定,可以以毒攻毒,也采用这种方法进行反制。同时,还要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国内法院的诉讼机制结合起来,双法并重应对贸易摩擦。
对于无法境外参展的企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馨提出四点建议。一是企业核实展会合同适用法律和解除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包含不可抗力条款,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积极与相对方协商延期或变更合同,或者尝试通过该条款免责。但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若过于宽泛,只列举了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不可控事件等,容易给对方留下争论的空间。
二是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相关约定不合理,建议企业尽快发函,积极与展会主办方沟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否则,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同时,附上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告知主办方,申请以不可抗力免责为由退款并免责,或者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退款。
三是及时关注所在地市关于“对已发生境外展会展位费用补贴”的公告,企业可通过政府相应补贴政策来应对当前的难关。
四是对于不在政府补贴地区范围内的企业,建议具体征求专业律师意见,明确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做好诉讼或仲裁准备。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利用线上展览、电子会刊、与电商合作等方式,减少疫情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如果涉及的国内企业众多,建议请商务主管部门出面协调交涉。
来源:中国贸易报